摘 要: | 情势变更原则在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由于理论和实务界对承包合同本身、情势变更原则在承包合同中适用类型和功能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单一使用利益衡量法对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进行认定,诱发同案不同判,损害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程序性控制机制长期虚置;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对合同后果、法律关系的内容随意变更三大问题。因此应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合同法》的衔接工作,增加因不可抗力导致变更合同的特别条款;明确采取向上一级报告的特别审查程序,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改变、不可抗力、行政行为、第三人原因、当事人违约确认典型案例,限制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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