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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病历利用尺度 保护医院知识产权
引用本文:周露琼,王勤华.严把病历利用尺度 保护医院知识产权[J].浙江档案,2006(4):22-23.
作者姓名:周露琼  王勤华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摘    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这一新规定,给医院病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也迫使医院把对病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关 键 词:病历资料  知识产权  保护问题  医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手术同意书  利用  检查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  麻醉记录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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