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病历利用尺度 保护医院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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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露琼,王勤华.严把病历利用尺度 保护医院知识产权[J].浙江档案,2006(4):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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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露琼 王勤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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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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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这一新规定,给医院病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也迫使医院把对病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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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历资料 知识产权 保护问题 医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手术同意书 利用 检查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 麻醉记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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