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之夫妻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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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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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制当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该条是不可诉条款,且《婚姻法》也只有第32条、46条对离婚理由和损害赔偿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却对其他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作任何规定。这就造成了一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因此对夫妻忠实义务法律规定的完善亟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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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忠实义务 婚姻法 离婚赔偿 |
The Loyalty Obligation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of "Marriag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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