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独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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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绍伟,陈卓.赋予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独立地位[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3):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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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绍伟 陈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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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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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贿赂罪从97刑法制定伊始,即附随于公职贿赂罪,缺乏独立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解决该问题,而从本质上看,它却是解决商业贿赂犯罪之首要。商业贿赂罪是侵犯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应将其设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区分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根本标准是权力(权利)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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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贿赂 不正当竞争 公职贿赂 |
文章编号: | 1672-9161(2007)03-0059-03 |
修稿时间: | 200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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