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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独立地位
引用本文:孙绍伟,陈卓.赋予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独立地位[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3):59-61.
作者姓名:孙绍伟  陈卓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摘    要:商业贿赂罪从97刑法制定伊始,即附随于公职贿赂罪,缺乏独立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解决该问题,而从本质上看,它却是解决商业贿赂犯罪之首要。商业贿赂罪是侵犯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应将其设置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区分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根本标准是权力(权利)的属性。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不正当竞争  公职贿赂
文章编号:1672-9161(2007)03-0059-03
修稿时间:200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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