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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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冬梅.医疗机构与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J].山西师大学报,2005,32(Z1):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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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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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冬梅(上海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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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但囿于现行《刑法》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立法缺陷.医院、血站等医疗机构可以构成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同样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事故罪主体也应包括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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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罪 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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