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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免责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法律定型——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说起
引用本文:魏宏斌.刑法免责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法律定型——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说起[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32(11):117-120.
作者姓名:魏宏斌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福建福清,350300
基金项目:福建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刑法免责与我国刑法犯罪论重述”(项目编号JA11305S)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引发的争议,涉及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司法适用问题。在罪刑法法定原则下,刑法但书不能直接作为出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但书实质上是一种与大陆法系的免责事由相类似的出罪类型。应当在刑法上明确可以刑法但书为基础予以出罪的具体情形并予以定型,从而作为出罪的直接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在符合事先规定在刑法中的以刑法但书为基础的某种法律定型时,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关 键 词:醉驾  刑法但书  免责  类型  法律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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