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法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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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嫒.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法规体系[J].出版参考,2005(13):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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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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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互联网立法虽然经过三次修正,但发展至今其管理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重审批,实行主体许可:国家对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采取许可制,此外,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还需要分别经过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从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必须经过至少两个以上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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