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王栋合同门事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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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华,郑鹭宾,缪志伟.论“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王栋合同门事件为例[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4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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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华 郑鹭宾 缪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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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湖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2. 上海体育学院,足球教研室,上海,200438 3.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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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王栋合同门事件为例,从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和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方面分析"阴合同"、"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在王栋"合同门"事件中应以未在足协备案的"阴合同"为准,但总体上"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应当加强监管,完善体育立法,订立集体合同,改革转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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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阴阳合同 合同效力 王栋合同门事件 登记备案 虚伪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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