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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义”、“利”之争述评
摘    要:义利之辨是中国伦理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它发端于春秋,至战国成为诸子伦理思想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以后又一直贯穿于中国伦理思想史的全部进程。义利之辨作为道德价值观,规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针,指导着人们选择何种行为规范,追求什么样的理想人格,最后还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道德修养,因而在伦理思想中居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义和利这对范畴包含两层意义:(一)道德行为和物质利益的关系,这里所谓“义”,是指道德行为之当然;所谓“利”,是指物质利益。利又有私利、公利之分,凡是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并且损害民族和国家利益的,称之为私利,凡是追求阶级、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称之为公利;(二)动机和效果的关系,凡是强调“义”,主张以“义”为评判道德行为标准,只管道德动机,而不问行为效果的,属于动机论者;凡是强调“利”,主张以“利”作为评价行为善恶标准,只管行为效果。而不问道德动机的,属于效果论者。义利之辨的实质,归根到底是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即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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