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规范与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无证房屋买卖纠纷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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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洋洋.强制规范与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无证房屋买卖纠纷为视角[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14(2):47-5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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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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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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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国家通过"强制规范违反禁止条款"否定违反强制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来实现公法和私法的衔接,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法律行为的违法不等同于无效,应当在具体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和综合判断。以类型化分析的方式来研究该问题,并结合我国市民社会发展落后的现实,以维护法律行为有效性为原则进行利益衡量,是一种适合我国的有效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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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规范 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证房屋买卖 利益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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