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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
引用本文:韩贵秋,袁晓杰.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J].辽宁教育研究,2008(5):18-21.
作者姓名:韩贵秋  袁晓杰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连,116024
基金项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研究重点课题
摘    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负责制中存在着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生导师负责制中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处理好高校、导师、学生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并具有有别于其他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当代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导师负责制存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指导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实施的重要依据。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实施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应该澄清委托代理角色定位,明确责权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转嫁代理风险,用委托人的权力约束代理人的权力,利用长期代理目标进行重复博弈,强化研究生导师声誉激励,正确考核研究生导师工作绩效,合理解决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加强研究生导师的竞争性。

关 键 词:委托代理理论  研究生教育  导师负责制
文章编号:1002-8609(2008)05-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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