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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引用本文:李青武,于海纯.《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56-63.
作者姓名:李青武  于海纯
作者单位: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 北京 100029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
摘    要:规范国际出口信用保险人的《伯尔尼联盟总协定》,是发达国家协商的结果。该《协定》总结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先进性经验,虽属于软法,但是其强制性规定仍具有约束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其官办、垄断与立法空白的现状,导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既不利于实现中国出口与海外投资的政策目标,也不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文章阐述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公司治理结构违法、国家指令性承保任务背离了保险的基本原理、承保信息不透明、保单条款存在诸多霸王条款等问题,并结合《伯尔尼联盟总协定》的制度框架与发达国家经验,提出了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 键 词:出口信用保险  伯尔尼联盟总协定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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