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案件胜败的生命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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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证据-案件胜败的生命线[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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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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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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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底,我公司接受某专利权人的变更委托,代理进行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授命伊始,我们面临的就是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已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的针对我委托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介请求人A公司于2003年年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我委托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其理由与证据是:①其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生产、销售与我委托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提供的证据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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