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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行为、激励水平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数据的证据
引用本文:何凡.股权激励行为、激励水平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数据的证据[J].唐山学院学报,2011,24(4):79-82.
作者姓名:何凡
作者单位:四川教育学院经济贸易管理系,成都,610041
摘    要:以中国上市公司2006-2010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研究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以及激励水平对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发现:(1)股权激励行为能显著提升管理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实施股权激励后,管理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提升;(2)激励水平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激励水平越高,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也越高。上述发现表明股权激励在降低公司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股权激励  激励水平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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