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有利于商标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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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严生.“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有利于商标的保护[J].云南科技管理,2003,16(5):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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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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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昆明,6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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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规定有利于克服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不时出现的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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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 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 |
文章编号: | 1004-1168(2003)05-0036-01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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