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神录》纠误一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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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双印,张郁萍.《稽神录》纠误一则[J].中国典籍与文化,2009(2):11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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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双印 张郁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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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2. 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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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省2008年社科规划项目《敦煌写本《诸山圣迹志》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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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宋徐铉撰《稽神录》卷4记载:“丁卯岁,庐州刺史刘威移镇江西,既去任而郡中大火。虞候申巡火甚急,而往往有持火夜行,捕之不获,或射之殪,就视之,乃棺材板腐木败帚之类。郡人愈恐。数月,除张宗为庐州刺史,火灾乃止。”①而《太平广记》卷373刘威条所引《稽神录》此条材料,只在个别字词上略有差异,如《稽神录》中“虞候申”,在《太平广记》里变成了“庐候吏”。此外,在《稽神录》“持火夜行”四字之后,《太平广记》的记载多出一“者”字。但二者所记庐州刺史,均为张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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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稽神录》 《太平广记》 纠误 州刺史 “者”字 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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