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预防腐败专职机构存在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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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瑞.论我国预防腐败专职机构存在的不足[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4):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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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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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安徽淮南,23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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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为此《公约》第二章第六条要求各缔约国建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作为《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既是一个新的国家职能机构,也是整个国际社会预防腐败犯罪的一个重要舞台。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对我国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开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以期能得到不断的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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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防腐败 国家预防腐败局 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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