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商法》中无人提货等有关规定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李道科.关于《海商法》中无人提货等有关规定的探讨[J].内江科技,2007,28(11):100-101. |
| |
作者姓名: | 李道科 |
| |
作者单位: |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 |
摘 要: | 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便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当收货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及时地履行此项义务时,船方应当如何处置这些交不出去的货物,以及由谁来承担因处置这种货物而产生的后果,这就是中国《海商法》(China Maritime Code)第86条所规定的内容。但本条措辞并不复杂的条文,却留下了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如卸货港与目的港的含义是否一致,如何界定延迟提货和无人提货,其判别的依据和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对本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此,本文对CMC第86条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修改之建议。
|
关 键 词: | 《海商法》第86条 无人提货 迟延提货 修改建议 |
修稿时间: | 2007-08-21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