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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体行为激励视角下的数据权益分配进路
引用本文:张军港.数据主体行为激励视角下的数据权益分配进路[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2):35-42.
作者姓名:张军港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论述研究”(GD22TW04-04);
摘    要:明晰数据权益分配进路是激励数据流通、数字创新的逻辑前提,是促进数据产业、数字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以“行为主义激励”等激励理论对不同数据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探寻个人数据权益分配进路,冀望打破“数据垄断”“、数据孤岛”,同时有效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为实现并平衡用户授权激励、平台生产激励和平台间的数据流通激励等数据主体行为激励,应坚持数据分类保护思路,即将个人数据区分为敏感个人数据和普通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普通个人数据则在“权利束”理论框架下予以规范。

关 键 词:授权激励  生产激励  数据流通激励  敏感个人数据  权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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