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合同承诺规则探析——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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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炯,冯丽芳.巴基斯坦合同承诺规则探析——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为视角[J].喀什大学学报,2024(1):4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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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炯 冯丽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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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2.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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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律风险是商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头号大敌,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需要从源头抓起。一般而言,承诺的生效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伊始,要扼杀合同法律风险的苗头就必须了解巴基斯坦合同法中的承诺规则与我国承诺规则的不同,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首先,谨慎区分巴基斯坦合同法下“承诺”与“允诺”的内涵以避免混淆;其次,要以司法实践为导向,严格把握合同条款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标准,接受要约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有效承诺;最后,由于巴基斯坦合同法同时兼采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无论是承诺通知还是承诺撤回通知的送达与生效,都具有主体的相对性,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地等问题上极易发生争议,因此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更要慎之又慎。涉巴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助于将“中巴经济走廊”项目打造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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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巴基斯坦 合同法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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