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解制度现行规定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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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格非.我国和解制度现行规定浅议[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0(2):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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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格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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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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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解是民案审理方式之一,可提高诉讼效率,但尚未引起我国民诉法的重视,调解独受青睐,却效率有限,并非理想的审理方式,“自行和解”的要害是其公正性与合法性难以保障,为此,须完善和解制度的构想:提高和解的法律地位,赋予协议以法律效力;增加和解的途径,为诉讼人提供更多和解的机会;加强法律监督,确保和解的公正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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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中国 和解制度 和解会议制度 和解协议 自愿原则 法律效力 律师策动活解 |
A Discussion About the Stipulations in Force in China's Conciliatory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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