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 |
| |
引用本文: | 李顺德.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J].科技与出版,2002(5):10-12. |
| |
作者姓名: | 李顺德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20 0 1年 12月 2 0日 ,国务院以 339号令公布了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2 0 0 2年 1月 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基本上消除了对软件保护的双重标准 这里所讲的双重标准 ,是指在新《条例》施行以前 ,对国内的软件按原《条例》保护 ,而对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软件作为文字作品给予保护 ,对后者的保护水平高于前者。(1)统一了软件的保护期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 0年 ,截止于自然人死亡…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