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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信仰的基础
引用本文:仓明.浅论法律信仰的基础[J].扬州教育学院学报,1999(2).
作者姓名:仓明
摘    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基础,一是习惯性,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惯例的屈从倾向;二是利导性,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利益追求的天性;三是程序性,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公正的信赖心理.如何把普遍性的原理与法治化的进程相结合,激发人们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应该是法律工作者探索与实践的重要现实问题.

关 键 词:法律信仰  习惯性  利导性  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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