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信仰的基础 |
| |
引用本文: | 仓明.浅论法律信仰的基础[J].扬州教育学院学报,1999(2). |
| |
作者姓名: | 仓明 |
| |
摘 要: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基础,一是习惯性,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惯例的屈从倾向;二是利导性,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利益追求的天性;三是程序性,其意义在于符合人们对公正的信赖心理.如何把普遍性的原理与法治化的进程相结合,激发人们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应该是法律工作者探索与实践的重要现实问题.
|
关 键 词: | 法律信仰 习惯性 利导性 程序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