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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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云.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J].家教指南,2002(6):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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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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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西安71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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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代法律将互报婚书、订立私约、接纳聘财作为衡量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 ,若符合这三种情况之一 ,其婚姻关系就受法律的保护 ,但从法律规定和传统婚仪看 ,这也只能视作为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许诺。《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既是对这种许婚事实的承认 ,又是对这种许婚制度的保护。敦煌发现的“通婚书”与“答婚书” ,既可看作是唐代婚书的样文 ,也可看作是法律规定在民间得到实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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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代 许婚制度 敦煌婚书 |
文章编号: | 1000-4106(2002)06-0035-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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