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档案提供利用的准公共产品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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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永生,傅薇.简论档案提供利用的准公共产品性质[J].档案与建设,20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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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永生 傅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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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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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档案利用方式改革与档案利用合理化问题研究》(批准号02K1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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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档案部门所提供的档案利用服务是否应采取“有偿”的方式,十多年来理论界争论之声不绝于耳。有人认为“档案利用收费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还要档案馆“依据有关文件理直气壮地进行这项工作宣传”。而有的观点认为“档案利用收费,持之有据,收之无理,利微弊存,还是不收为好”,甚至有的直接指出“档案部门向利用者提供服务,在目前的情况下,收费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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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档案利用 准公共产品 收费制度 档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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