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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档案提供利用的准公共产品性质
引用本文:陈永生,傅薇.简论档案提供利用的准公共产品性质[J].档案与建设,2004(8):5-7.
作者姓名:陈永生  傅薇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山大学信息管理系,广东,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档案利用方式改革与档案利用合理化问题研究》(批准号02K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档案部门所提供的档案利用服务是否应采取“有偿”的方式,十多年来理论界争论之声不绝于耳。有人认为“档案利用收费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还要档案馆“依据有关文件理直气壮地进行这项工作宣传”。而有的观点认为“档案利用收费,持之有据,收之无理,利微弊存,还是不收为好”,甚至有的直接指出“档案部门向利用者提供服务,在目前的情况下,收费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关 键 词:档案利用  准公共产品  收费制度  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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