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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目前不应采隐名合伙
引用本文:汪雪琴,邓君剑.论我国目前不应采隐名合伙[J].华章,2008(19):54-54.
作者姓名:汪雪琴  邓君剑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太仓海事处,江苏,太仓,215400
摘    要:对于我国目前是否应采隐名合伙制度,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大陆法系的隐名合伙与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有很多相似之处.文章分析了隐名合伙制度的弊端,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实际,指出我国目前不应采用隐名合伙,现有的有限合伙制度足以替代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康孟达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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