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文件报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
引用本文: | 黄志刚.建立文件报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档案,2004(3):19-20. |
| |
作者姓名: | 黄志刚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永康市档案局 321300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档案馆移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要求政府机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呼声越来越迫切。
|
关 键 词: | 政府机关 文件报送制度 档案管理 文件查阅 档案服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