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正名
引用本文:黄霄羽,朱敬敬.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正名[J].档案学通讯,2012(5):93-97.
作者姓名:黄霄羽  朱敬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档案社会化服务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1BTQ03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我国文件、信息商业化服务机构建设依据与策略研究”(项目编号NCET-10-079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对档案中介机构借助定义的理论分析和功能的实践考察,指出当前我国这种机构存在名不副实的局限,并非真正意义的档案中介机构。理由在于,在理论层面学界的定义并未明确揭示档案中介机构的基本属性——"中介性";在实践层面绝大多数档案中介机构的业务内容也不具备"居间服务"功能。因此,档案中介机构应当正名为"档案服务机构"。

关 键 词:档案  档案服务  中介机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