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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数字权的基本内涵与法律属性
引用本文:杜越,祁占勇.公民教育数字权的基本内涵与法律属性[J].中国教育学刊,2024(1):31-37.
作者姓名:杜越  祁占勇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课题“互联网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师资城乡一体化流动机制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BCA21008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教育数字化改变了公民参与教育的途径、内容与教育秩序,引发了系列权益争议,公民教育数字确权具备正当性、紧迫性与合理性土壤。公民教育数字权是公民在使用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工具过程中自由、公平、普遍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以及关于教育数字的其他权利。公民教育数字权本质上是一种受教育权,是教育事业在数字变革中生发出来的关于公民发展的新兴权利。基于公民教育数字权的教育内核以及虚拟数字所表现出的新特性,公民教育数字权是公权与私权的集合,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法律性质。

关 键 词:公民教育数字权  受教育权  权利证成  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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