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科学”一词存废之争的理性审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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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一.“伪科学”一词存废之争的理性审思[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2):2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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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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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山西太原0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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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在《科普法》中是否应删除“伪科学”一词,之所以近来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争论热点,与这一讨论实际上聚焦了我国社会环境良性建设和学术环境良性建设中的诸多重大的冲突因素大有关系。如果“伪科学”问题值得法律关注。那么应当在《刑法》和《教育法》中进行设置。在《科普法》中出现匪夷所思。“伪科学”一词在科学发展史上是一个常见提法。没有准确定义。一些新的科学理论最初也被冠以“伪科学”受到某种势力的打压而难以得到承认和传播。是“科学”还是“伪科学”更是法律所没有能力判断的,因此在法律中删除“伪科学”一词具有合理性。一是并不影响法律对以任何名义恶意欺骗的犯罪进行打击和惩罚;二是保持了法律的纯洁性和理性原则;三是维护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认识自由、思想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由于科学认识理性尚未在中国完全建立,一方面有些人科学认识理性素质低下。对现代科学成果盲目质疑。幼稚地宣称有“最新重大科学成果”发现;另一方面有些人以打击“伪科学”为名,不自觉地对科学创新活动形成了严重的阻碍。并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科学资源持错误的虚无化的态度。成为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社会环境因素。只有培养公民的现代哲学认识理性和现代科学认识理性。才能够逐渐消除我国科学创新领域出现的这些低级现象,形成真正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使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与“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得以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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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科学 科学创新 科学发展环境 伪科学 科普法 科学认识理性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7)02-0024-10 |
收稿时间: | 2007-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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