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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版权立法的前期实实践——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类型及其特点
引用本文:王清,尹为.晚清版权立法的前期实实践——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类型及其特点[J].出版发行研究,2011(10):73-76.
作者姓名:王清  尹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摘    要:《大清著作权律》颁行前,晚清政府已有包括与外国列强签订的双边条约的版权规范,以及含有版权规范的全国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根据现存史料与研究文献,晚清各级政府部门设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可分为“谕”、 “咨”、 “示”、 “批答”或者“批”四种形式.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有不同的特点,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对《大清著作权律》的制定和颁行,既有立法样本效应,又有奠基石的作用.

关 键 词:晚清  地方行政规章  版权立法实践  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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