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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J].文化遗产,2013(4):1-8,157.
作者姓名:严永和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109);广东哲学社科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项目编号:GD11CFXO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是后TRIPS协议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知识产权视野下,非遗可以类型化为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传统设计、传统名号、遗传资源五种。上述五种非遗,均存在着消极和积极知识产权性质的利益。不同的知识产权利益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存在不同的容斥关系。现行知识产权法可以为非遗提供极为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要较好地保护非遗知识产权,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制度创新的立法思路,较好的选择是,参照著作权法,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条例";参照专利法,制定"传统知识和传统设计保护条例";参照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制定"传统名号保护条例";整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制定"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者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思路制定生物资源综合性保护法。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民间文艺  传统知识  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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