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逾期居留者的惩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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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永先
,彭小华.美国对逾期居留者的惩罚规定[J].出国与就业,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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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永先 彭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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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任何在美国逾期居留超过180天而自动离境者,3年内不得再次入境;逾期居留超过1年者,10年内不得再次入境。这是一条非常严厉的规定,其严厉性和影响面超过了历来所有的移民法。该条款生效日为1997年4月1日。也就是说,1997年9月27日为该条款生效后的第180天。凡逾期居留但在1997年9月27日以前离开美国的,无论其在美已经逾期居留了多长时间,那怕已经几年,也应该不受该条款的惩罚。但逾期居留者于1997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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