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治外法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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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克庸.网络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治外法权”区[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0,17(1):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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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克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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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传媒学院,学报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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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阅读平台,网络当然是个好东西。但“好东西”和“坏东西”向来都是会相互转化的。所以,要确保作为阅读平台的网络之为“好东西”,就必须将其置于由一系列规范构成的法制框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便是这“一系列规范”中最为重要的规范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本是作为阅读平台的网络理应享有的权利和无可逃避的义务。该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今已有9年,但作为阅读平台的网络呈现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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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错别字 治外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平台 汉字系统 网站 网上阅读 遵守 基本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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