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的法律人格认定与生成内容性质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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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镇疆,车宇璐.ChatGPT的法律人格认定与生成内容性质探讨[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9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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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镇疆 车宇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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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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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作为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标准的竞争中立制度研究”(20YJA82000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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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及其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以此确定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文本认为,ChatGPT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ChatGPT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时,应明确ChatGPT使用者作为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通过加强对ChatGPT著作权主体的监管实现对其生成内容的规制,以此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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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ChatGPT 法律人格 作品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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