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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女性执律师业的确立考论——兼论南京政府律师制度的“法统”传承
摘    要:1912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男子才有资格担任律师,禁止女性执律师业。众多学者认为,近代中国允许女性执律师业,肇始于1927年南京政府颁行的《律师章程》;这项制度或传承于北洋政府,或因1920年代中期妇女运动之推动。实际上这是不准确的。有资料表明,辛亥革命后广东即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可担任律师;1919年2月,设在广州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颁行《律师章程》,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可任律师。而北洋政府,直至覆灭仍维持对女性执律师业的禁条。从"法统"传承看,南京政府的女律师制度是对南方政府的继承。研究中国女律师制度确立的社会背景,不能局限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的妇女运动,而应上溯至五四运动前的辛亥革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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