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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研究
引用本文:苏云,黄建文,韩雪.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研究[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10):27-29.
作者姓名:苏云  黄建文  韩雪
作者单位:[1]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51 [2]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四川资阳641500 [3]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川成都610200
摘    要:我国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逻辑展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民性。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性之实践途径是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检察工作,检验标准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评价程度。全面体现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还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司法人性化的立场。

关 键 词:人民性  溯源  实践途径  公信力  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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