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事立法比较与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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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承斌.贷款诈骗罪刑事立法比较与评述[J].池州学院学报,2004,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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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承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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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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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贷款诈骗 结果犯 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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