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编辑部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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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鹤香.学术期刊编辑部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问题[J].科技与出版,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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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鹤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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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乡医学院学报》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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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对所有来稿均执行30日内答复有困难。为了不违背《著作权法》,我国大多数学术期刊在稿约中声明“作者在3个月(有些期刊声明6个月)内未收到录用通知的可改投他刊”。声明隐含有与作者事先约定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样虽然也算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不适应当前信息时代的需要。稿约中声明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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