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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2011年11月25日,广电总局发布第66号总局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删除第十八条。为确保新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广电总局同时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关 键 词: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电视剧创作  贯彻执行  广告播出  补充规定  广告投放  广播影视  插播  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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