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敏感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 |
| |
引用本文: | 王鹏鹏.论敏感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41-51. |
| |
作者姓名: | 王鹏鹏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19M661387); |
| |
摘 要: | 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之间存在区分,“敏感性”需要客观的法律标准予以认定,“私密性”是主观认识。场景理论的引入将缓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的僵化。敏感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对隐私权的侵害、诱发下游犯罪以及引起不必要的歧视。这些损失发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性损害赔进行弥补。其中,损失可以通过缓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延伸“差额说”、信息主体获得利益等规则立体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是事前防御性规则,处理敏感信息时违反该规定将被认为有过错。《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典》中的过错原则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而是协调统一的。
|
关 键 词: | 敏感个人信息 私密信息 场景理论 信息侵权 归责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