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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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秀兰,李倩.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9):13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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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秀兰 李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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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医科大学,辽宁,沈阳,110001 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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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放在社会上会造成危害而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行政机关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为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主体是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权对其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性质是行政措施。所以劳动教养不同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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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能力 教养 行政机关 缺陷 刑事处罚 犯罪行为 行政措施 管理法规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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