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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调解节目的合法性批判
引用本文:李立景.电视调解节目的合法性批判[J].传媒观察,2012(7):13-15.
作者姓名:李立景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权利的媒介救济——新媒体时代纠纷解决的媒介化范式研究》〈12YJA820036〉;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问题研究》〈11BFX002〉;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纠纷解决的媒介化范式研究》〈桂教人[2011]40号〉;广西民族大学人才引进项目《大众传媒与纠纷的解决》(2010QD005)等项目研究成果
摘    要:当下的电视调解节目既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司法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媒介形态;以合法性分析的进路关照,电视调解存在诸多合法性困境,电视台作为调解的主体,违背其法律角色定位,赋予电视调解协议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违反调解法的;电视调解是一种戏剧化范式架构下的泛道德主义媒介强制,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电视调解节目中正当程序权利告知程序的缺如以及因收视率追逐而调解人中立性的伦理底线的超越,凡此种种,都使得电视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关 键 词:传媒殖民司法  电视调解节目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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