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简单地用标示创作程度来回避著作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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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海洪,马广仁.不应简单地用标示创作程度来回避著作权问题[J].科技与出版,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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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海洪 马广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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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林学院报刊编辑部(于海洪),中国林业出版社(马广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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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出版实践中,作者通常用“编、编著、著、编译、译”来标示自己作品的创作程度。笔者认为,标示创作程度对于避免引起著作权纠纷固然很重要,但简单地用标示创作程度来解决著作权问题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一种被动办法。彻底解决著作权问题应该在资料源头上下功夫。1 有关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1)著作权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句话的核心问题是作品的认定,也就是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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