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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引用本文:何培育,林颖.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J].现代情报,2016,36(12):24-29.
作者姓名:何培育  林颖
作者单位:1.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0054;2.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盗窃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7);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信息隐私安全风险及应对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YBGL110);重庆市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盗窃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Xm2015043)。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被遗忘权”的立法价值日益凸显,国外对“被遗忘权”已进行了积极探索。“被遗忘权”行使的目的是使数据主体的相关数据变得不可搜索或难以搜索,进而达到数据“被遗忘”的效果,以确保个人生活安宁。应当通过立法界定“被遗忘权”的行使主体、客体及权利内容,明确“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与行使方式,在公民人格利益保护与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及利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人格利益  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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