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教师资格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不足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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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学华,杨瑾,余艳.浅析教师资格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不足及其对策[J].中国教师,2006(4):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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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学华 杨瑾 余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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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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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开始实施的一项职业准入制度,意味着“好为人师”者只有满足了一定条件方能真正成为教师。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是申请人取得教师资格必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目前,在我国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还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区、市)是以教育部指导性意见为基础,制定各自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标准的。北京市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教育教学内容、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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