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保证人破产时的先诉抗辩权
引用本文:山文岑,王延禄.论保证人破产时的先诉抗辩权[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9(3):97-99.
作者姓名:山文岑  王延禄
作者单位:[1]烟台师范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264025 [2]烟台农业学校,山东烟台264002
摘    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而被保证人尚未履行债务时,破产的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是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已到期时;二是当被担保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时;三是当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破产时。

关 键 词:破产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  《破产法》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