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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实施的错位及归位
引用本文:王琦,车骋.教育惩戒实施的错位及归位[J].教育研究与评论(中学教育教学版),2024(2):48-57.
作者姓名:王琦  车骋
作者单位:1.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民办教育研究基地;2.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郑州大学”教育立法基地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类型化思维下教育法适度法典化的体系构造研究”(编号:23YJC8801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教育惩戒游走于公权力的规范化与私权利的自治化之间,具有规训性、惩罚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教育惩戒实施的合法性与有序性提供了初步的规范基础。然而基于教育惩戒规范性与场景性之间的张力,教育惩戒实施仍然存在主体责任不明、依据属性模糊、措施边界不清以及程序面临规范性规定与弹性设置相冲突的困境。将教育惩戒实施的各环节予以规范,不仅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教师与学校实施惩戒的任性和恣意。为此,可以行政法律关系明确教育惩戒实施主体责任,分级分类分配教育惩戒措施设定权,双向规制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并分类设定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

关 键 词:教育惩戒  惩戒措施  合法性要件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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