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理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兼论《合同法》80条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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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发洋.论保理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兼论《合同法》80条的解释[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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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发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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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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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课题(2014-2-4018);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研究生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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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保理业务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债权融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加大了保理纠纷的处理难度,妨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问题,对当前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应当包括受让人,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通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债权融资制度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债务人承诺和登记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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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理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让与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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