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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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羽.论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宜宾学院学报,200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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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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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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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频频发生,严重威胁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秩序。立足于学校的角度,其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源自于德国民法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确定学校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作为公益机构,应构建学校侵权赔偿的社会化机制以转嫁风险责任,实现赔偿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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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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